喚起消費意識
保障消費權益
第 一 條 | 本會定名為「高雄市消費者保護協會」,簡稱「高市消保會」;英文譯名為”Kaohsiung Consumers Protection Association”,英文簡稱KCPA。 |
第 二 條 | 本會以推廣消費者教育,增進消費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宗旨之公益社會團體。 |
第 三 條 |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。 |
第 四 條 |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年滿十八歲,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加入本會,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合格後為會員。 |
第 五 條 |
會員之權利義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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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會員之出會與除名:
1.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出會:
2.違反本會宗旨,或言行破壞本會名譽或未遵行會員大會決議之員,情節重大者,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,或理事會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,得予以除名之處分。 |
第 七 條 |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(會員代表)組成,為本會最高意思機構,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,每年召開一次。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如有重大決定,應於下次大會提請追認。 |
第 八 條 |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,理事長擔任主席。理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,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提請召開臨時大會時,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召集之。 |
第 九 條 | 會員員大會應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(會員代表)出席始為有效。會員 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表,但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 十 條 | 會員大會之職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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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 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全額連記法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十二條 |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。理事長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。凡連續缺席理事會(連續病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)達二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。理事出缺達三分之一時,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。 |
第十三條 | 理事會除秘書處、財務處外得置研究發展處、義工大隊及其他必要之部會,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 |
第十四條 | 秘書處與財務處除外之各部會主管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同意後聘任,任期與當屆理事會同。副主管由主管提名,理事長同意後聘任,任期與主管同。各部會主管及副主管得列席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。 |
第十五條 | 秘書處與財務處除外之各部會得設各項工作單位,其負責人選由各部會主管提名,理事長同意後聘任。 |
第十六條 |
理事會之職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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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 本會設監事會,置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全額連記法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監事得列席理事會。 |
第十八條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|
第十九條 | 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。常務監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。凡連續缺席監事會(連續病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)達二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。監事出缺達三分之一時,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。 |
第 廿 條 | 監事會之職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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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條 |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,置常務理事五人,經理事會以無記名全額連記法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常務理事出缺達三分之一時,應召開臨時理事會補選之。常務理事會視實務需求召開,由理事長召集。 |
第廿二條 |
常務理事會之職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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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三條 |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一至三人,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任期三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廿四條 |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。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。副理事長出缺時,得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之。 |
第廿五條 | 本會設秘書處,置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至三人,負責或協助各項會務之執行。總幹事、副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,並與理事長同進退。 |
第廿六條 | 秘書處得設各項工作部會及祕書,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訂定。人選由總幹事提名,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 |
第廿七條 | 本會設財務處,置財務長一人,副財務長一至三人,負責本會之財務、會計以及預算之編列與控制。財務長、副財務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,並與理事長同進退。 |
第廿八條 | 財務處得設各項工作部會及會計,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訂定。人選由財務長提名,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 |
第廿九條 | 本會得設顧問,由理事會敦聘之,任期至當屆期滿為止。 |
第 卅 條 | 本會得設專業委員會,專業委員由理事會敦聘之,任期至當屆期滿為止。 專業委員會為本會相關會務之諮詢、審議、監察、研究與教育機構。 |
第卅一條 | 顧問、專業委員為本會最高榮譽職。 |
第卅二條 |
本會經費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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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三條 | 本會目標達成或其他因素依法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概歸高雄市政府所有。 |
第卅四條 |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理事會或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,始為有效。 |
第卅五條 |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其實施細則由理事會另訂定之。 |
第卅六條 | 本會章程條列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辦理。 |